释义 |
法律分析: 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其中“调整”的主要含义是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失衡的比例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的报告》 第一条 国民经济问题。全会根据我国当时经济工作中出现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和严重不平衡问题,决定从1961年起,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这个方针以调整为重点,适当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和发展速度。全会要求在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中,要按农、轻、重的次序安排经济。 第二条 市场商品供应问题。全会指出,由于农业欠收和轻工业原料不足而形成的市场商品供应的暂时困难,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全会要求各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帮助轻工业、城乡手工业、家庭副业和郊区农业的发展,增加各种日用品和副食品的生产;同时改进商业工作,活跃农村市场,以便逐步改善商品供应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