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 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 在法律上, 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 。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