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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镇府有权力拆除道路两旁多年的围墙和护栏吗?不经过居民同意强制拆除违法吗?
释义
    乡政府无权强行拆除村民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需取得许可证,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可申请裁决。农村村民建房需符合土地规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地。拆迁人已提供补偿或安置房屋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乡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时,裁决由同级政府作出。如不服裁决,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乡政府的强行拆除行为是违法的。强行拆除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性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乡政府强行拆除村民房子的权利。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参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我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用地的,依照本法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法》向县级政府土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土管部门划拨土地。
    结语
    强行拆除行为是违法的,乡政府无权强行拆除村民房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性法律法规,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如双方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在30日内作出,当事人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提供补偿或安置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根据土地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经相关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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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