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证能不能代扣分 |
释义 | 违章代扣分需要本人办理,用别人的驾驶证代扣也需要本人到场,并出示身份证。驾驶证是一种许可证明,必须由专门机关核发。申领驾驶证需按规定在户籍地、暂住地、居驻地或居留地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一、违章代扣分是否要本人办理 用别人的驾驶证代扣,需要驾照本人过去。必须驾照本人签字的,必须驾照的本人到场,还要出示身份证。 流程:用谁的驾照扣分,就是谁到现场,并拿着它自己的驾照、身份证、行车证。然后就可以办理,没有授权一说。这个不同于车辆的其他办理可以授权,这个不能,就是授权也要你公证,因为这个牵扯驾照扣分扣多了要去学习的问题。 驾驶证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 驾驶机动车需要一定的驾驶技能,缺少这种技能的如果随意驾驶机动车,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人无证不能上路行驶。但对于已具备安全驾驶技术的人他们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这种允许的证件就是“驾驶证”。这说明驾驶证是一种“许可证明”。 驾驶车辆的许可是通过驾驶证的核发来实现的。这表明了获取驾驶证是一种具有一定格式的行为,必须有专门机关来核发。在国际上,对驾驶证的定义为:“为了驾驶汽车,主管当局发给的许可驾驶车辆的证明文件”。(摘自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关于劝告汽车司机批准方式的最低统一规则》) 我国对驾驶证的定义为: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二、申领地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违章代扣分必须由驾照本人办理。使用他人的驾驶证代扣分是不被允许的,必须本人亲自前往,并出示身份证、行车证等相关材料。驾驶证是一种许可证明,用于证明驾驶人员已具备安全驾驶技术。申领驾驶证的地点根据居住地、户籍地、暂住地等不同情况而定。若需要增加准驾车型,则需在原核发地提出申请。请遵守相关规定,合法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漏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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