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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嫖娼被抓拒不承认怎么处理
释义
    嫖娼被抓只要有证据不承认也不行。
    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
    1、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
    2、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
    3、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
    4、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其他人证,物证;
    5、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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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