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期限从逮捕开始计算吗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边远地区、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二个月。 法律分析 羁押期限从逮捕算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能够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拓展延伸 羁押期限是否包括逮捕前的行为? 羁押期限通常是从逮捕开始计算的,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包括逮捕前的行为。羁押期限的目的是确保被拘留的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或被释放。逮捕前的行为可能与案件无关,因此在计算羁押期限时通常不予考虑。然而,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有时可能会对逮捕前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考虑。因此,如果您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羁押期限通常从逮捕开始计算,以确保被拘留者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或被释放。逮捕前的行为一般不计入羁押期限,因其与案件无关。然而,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有时可能会考虑逮捕前的行为。如果您有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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