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的,如果双方均同意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以让其竞价,即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即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也会在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基础上,将房子判给无过错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