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物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住所地负责人,职务. 被申请人:XXX,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请求 一、请求法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拍卖费、法院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用其购买的商品房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供140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被申请人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处分抵押物。后申请人依约发放贷款。但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申请人依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贵院裁定拍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知识-强制执行 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指的是确定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具体内容,并能由执行机构据以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根据是连接裁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媒介,获得执行根据是抵押权实现从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的必经途径。目前可以成为执行根据的,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可见,如果把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所规定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理解为抵押权人可根据抵押合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如果将此类案件直接移交执行,将导致缺乏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