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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特点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是: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四)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刑事诉讼流程
    立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举报信、控告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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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7: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