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指经本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仪部认定本企业不能再用的物资,包括原材料的包装物、机械制作或安装完工后不能再用的边角料、拆卸(更换)下来的不能再用的旧装置(设备)或者旧零配件、旧装置(设备)拆割后不能再用的部分、精加工后的铁屑以及其它各类不能再用的废旧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