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到继承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财产继承公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被拆迁人遗留的房产证,如房产证、存款证明、股票等;如果在香港境内,应当提供香港房地产税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清单;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死者居住在香港或澳门,上述材料应由香港律师或司法部委托的有关澳门组织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