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拍卖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拍卖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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