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3、所购二手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5、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6、《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7、售房人出具的划款账户证明(公积金中心委托机构受理的除外)。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统一为A4标准)两套,申请和签约时需携原件备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