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怎样行使 |
释义 | 1、我们说的履行是全面、适当的履行,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如果履行不适当,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而且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仅使得对方的请求延期。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之前,抗辩权人的债务即使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抗辩权人也不承当违约责任。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通知吗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 (一)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是同一双重合同,双方相互负债,履行相关,形成对价关系; 2、双方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能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未提出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未规定履行顺序的双重合同中,有权在对方未对付款前拒绝先付款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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