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淫秽物品并未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 |
释义 |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虽然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但该条款并不意味着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的著作权被当然排除。该条款的意义在于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自然获取著作权,无需通过登记实现权利,因此即便是没有著作权法,对于作者正常行使著作权没有丝毫的影响。之所以通过立法规制,主要是为了实现作者对其作品专有权利的保护,即未得到作者许可禁止他人使用的目的。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著作权的主要意义在于排他权而非自主使用权。 当然,对于淫秽物品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属于犯罪行为,著作权人不得进行传播更不得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收益,但并未因此排除著作权人的排他权利,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传播、将视频删除或销毁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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