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共有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共有财产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可分物可实物分割,不可分物可变价分割。分割所得有瑕疵,其他共有人需分担损失。 法律分析 可以实行实物分割。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按各自的份额或平均地对共有财产进行实体的分割。变价分割。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而各共有人皆不愿取得共有财产时,将共有物作价出卖,然后对所卖得价金进行分割。作价补偿。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拓展延伸 房产共有权的继承与维权 房产共有权的继承与维权是指在房产共有权人因继承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时,涉及到如何合法继承和保护共有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权的继承通常需要遵循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获得共有权。而共有权的维权则需要依靠法律途径,如起诉、调解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共有权人可以寻求法院的支持,要求其他共有人履行共有权的义务,或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维护房产共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是确保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 结语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多样,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无法达成协议时,根据不动产或动产的特性进行分割,对于可以实物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应予以实物分割;对于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考虑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进行分割。在共有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有瑕疵,其他共有人应分担损失。对于房产共有权的继承与维权,继承人需遵循继承法规定,而维权则需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维护共有权的合法性与稳定性是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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