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快递丢失,卖家拒绝退款,消费者维权难? |
释义 | 与卖家协商后,可以退款。等待揽件状态下没有产生邮费。如果与卖家沟通后商定不发货退款,可在购物平台订单页面选择不退货退款,待商家确认同意即可。 法律分析 可以退款,但是要和卖家进行协商。等待揽件的状态就是快递员还没有上门取件,没有扫描单号,还没有发货就不会产生邮费,通常情况下和卖家协商后,都是可以退款成功的;跟对方沟通,该商品不发货退款,如果沟通可以,那么直接在购物平台订单的页面选择不退货退款,只要商家那边确认同意就可以了。 拓展延伸 快递纠纷频发,消费者权益受损,维权难题待解 快递纠纷频发,消费者权益受损,维权难题待解。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快递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快递丢失、卖家拒绝退款等情况屡屡发生,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然而,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首先,快递纠纷涉及多个环节,责任难以界定,消费者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维权渠道。其次,维权成本高昂,消费者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面临诉讼风险。此外,消费者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也增加了维权的困难度。因此,解决快递纠纷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决快递纠纷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为了解决快递纠纷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决快递纠纷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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