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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股权转让不登记有效吗
释义
    一、民法典中股权转让不登记有效吗
    民法典对股权转让不登记是否有效没有规定。而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股权转让变更提交什么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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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