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事上诉状 范本
释义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昆明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XX市XX区XX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XX市XX区XX村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经营者:完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西双版纳XX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XX傣族自治州XX市XX镇XX大道X号X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执行董事,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兴产业园X座X层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重庆XX园林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XX市XX度假区南悦城X栋X楼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负责人:罗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重庆XX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新区高新园XX大道中段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毕XX,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昆明XX广告有限公司。不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提示付款期限已超提示付款期限,被上述人已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所持有票据的前手,因为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之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已丧失对上诉人的票据拒付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根据原审法院(2023)渝019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0行-第17行“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 230873102102620210707969580915,出票日期 2021 年7月7日,到期日期2022年7月6日,出票人为XX文旅公司,收款人为XX园林公司XX分公司,承兑人为XX文旅公司,保证人为XX集团公司,票据金额为200000元,可再转让。“承兑信息”处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 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1年7月7日” 。原审法院(2023)渝019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行-第3行“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提示付款,该票据于2022 年 7月15日被拒付。票据状态现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本应于2022年7月6日前向付款人西双版纳XX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提示承兑,但是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直到2022年7月11日方向付款人西双版纳XX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提示付款时间已超过票据到期日,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没有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之相关规定,被上述人已丧失对该票据的前手的追索权,即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已丧失对上诉人的票据拒付追索权。
    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作为持票人,因已丧失对前手的票据拒付追索权,应该也只可向出票人西双版纳XX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和保证人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使票据拒付追索权;故,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该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上诉人昆明XX广告有限公司。不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同时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根据上述相关法律之规定,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作为持票人,已丧失对前手的票据拒付追索权,应该也只可向出票人西双版纳XX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和保证人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使票据拒付追索权。
    综上全部所述,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该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上诉人昆明XX广告有限公司。不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同时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湾沚区XX建材销售经营部自行承担。
    此致
    成渝金融法院
     上诉人:
    
     2023年4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5份
    关注我,@法律人显哥
    显哥说法,从0到1,紧贴生活,聚焦热点,告诉你不一样的法律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3 5: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