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海商律师:船舶碰撞间接损失的认定 |
释义 | 该文章是翟东卫律师团队原创作品,律师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一、船舶碰撞损失: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通海水域发生在的接触、碰撞产生损害的事故。这个损害包括船舶损害、货物损失和人员伤亡。《1910年碰撞公约》与我国《海商法》有些许不同,第一,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仅只第三条规定的船舶,并排除了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第二,我国《海商法》规定碰撞仅指海上和通海的可航水域,即规定的水域,而《碰撞公约》指的是任何水域。船舶碰撞损失包括:1、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2、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3、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在船舶碰撞案件当中,法院是否支持间接损失呢?例如:工人的误工损失、加班费或相关合同的违约金、行政机关的罚款等。 二、案例分析: 在(2015)民提字第1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天龙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当中,中交二航局承包建设海螺码头,在建设过程中,天龙公司所属的“天龙18”轮载煤炭行驶至黑浮下游附近水域时,因船舶发电机故障,导致船舶失电,主机、舵机失灵,船舶失去控制与海螺码头相撞,造成损失。“天龙18”轮由平安保险承保。后经鉴定海螺码头被触碰造成直接损失17261809元,间接损失5278720元。中交二航局认为,间接损失包括建设工人的误工费和承包合同的违约金。 三、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1、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2、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那么,在船舶与岸上设施碰撞时,除可以主张设施的损失,也可以主张合理的可期待利益损失,而这部分可期待利益损失就是间接损失,其余损失不构成间接损失。 四、海事海商律师总结: 我们再用(2019)最高法民申6355号益阳顺天运输有限公司、李文政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做对比,判决书中提到了湘潭大桥被撞变形后造成铁路停运的损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应当如何理解?如果该条文仅指“收益”,那么火车晚点旅客退票的违约金不能认定为收益,而车票损失则可以成为合理的收益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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