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活中,没有子女的家庭有的愿意收养一个子女来填补家庭的空缺;有些有子女的家庭为了回馈社会,奉献爱心,往往也愿意收养子女。那么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收养人呢?关于收养人我国法律有哪些限制条件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据此可知,只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时候,收养关系才有可能成立,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收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