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 |
释义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女,xx岁(19x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XX,XX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3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任XX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齐×及其辩护人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12月底,被告人齐×在本市XX区新起点家园4号楼2102房间内,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2564条,用于开展公司业务。2013年3月2日,被告人齐美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齐×的供述,证人丁×1、孙×、丁×2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笔录,办案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诉人齐×在二审庭审中表示认罪,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为,涉案信息中存在电话号码无法拨通的情况,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1、齐×所购买的公民信息所涉及电话号码中,存在空号或者无法接通的情况; 2、齐×购买个人信息的目的是用于经营业务,而非出于违法犯罪的主观目的; 3、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齐×适用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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