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合同解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法定合同解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一般应在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要求解除; 2、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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