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个税抵扣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叠加吗?
释义
    新个税推出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一项子女教育
    从3岁起的学前班到博士,一个孩子每个月可以抵扣1000元也就是每年一万二的抵扣额度,两个孩子额度翻倍。
    子女教育的抵扣额度爸妈可以平分,也可以一人独享,但一年内只能变一次。
    第二项继续教育
    纳税人本人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抵扣额度是每年4800元,本科及其以下学历,这部分扣除既可以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能同时扣除。
    如果接受的是技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的年度按每年3600元扣除。
    第三项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医保管理系统内记录的,包括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一万五千元的医药费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按实际的金额扣除,最高不超过8万元。
    这部分提醒大家,一定注意保存好付费的相关票据。
    第四项首套房贷
    注意的是一定要是首套房才可以,偿还贷款期间,每年可抵扣一万二,也就是每个月可抵扣一千元。
    如果是夫妻两人买房的,可以选择吧这个抵扣额度全给其中一个人。
    第五项租房的租金
    在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有租房支出的可以抵扣。
    抵扣金额和城市规模有关: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一百万的,每个月800元额度,一年就是九千六;
    人口超过一百万的,每个月1100元额度,每年就是一万三千二;
    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城市,每个月1500元的额度,一年就是一万八。
    这里要注意,租金抵扣和房贷抵扣是冲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享受哦。
    第六项赡养老人
    有60岁以上法定赡养人,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我们的父母,每年可以有两万四千元的抵扣额度,和养孩子不同,这个额度多个老人也不翻倍。
    独生子女当然额度也独享,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的,可以和兄弟姐妹自行签订协议,约定分摊额度,但每个人的额度最高不能超过每年一万二。
    以北京市为例,假如员工小王为独生子女,儿子正在上小学,父母已满60岁,在北京没有购买住房、租房居住,自己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专项附加扣除。
    假设小王月工资为2万元,社保全额缴纳(五险一金应扣除2043+2400=4443元),个税改革前按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
    每月应纳个税额=(20000-3500-4443)×25%-1005=2009.25元
    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
    每月应纳个税额=(20000-5000-4443)×10%-210=845.7元
    同样工资下,个税减少了近58%,少交了一半多的个税。
    在此基础上,从今年1月1日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共计扣除4900元,则小助手1月份工资应缴纳的税款为:
    (20000-5000-4443-4900)×3%=169.71元
    比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前少缴纳税款676元,税负水平又降低了79.93%。
    四项,大病医疗并非日常支出,这个可以先刨除在外。剩下的5项扣除中,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选其一,这两个专项扣除是不能同时享受的。所以,可以同时享受的大致是4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0: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