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光船租赁合同中的交船通知问题「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
释义 | 在光船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有时候出租人的船舶未必就已经处于适航并随时被等待交付的状态,而承租人可能急于用船又怕船舶被他人租赁,就会先行的与船舶出租人签订光船租赁合同。这类合同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其他条跨都是完备的,只是租船的期限和交船的期限可能暂时确定不下来。在这时,出租人就存在一个对交船时间的通知问题。 【经典案例】 林凯杰诉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等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鲁民终333号】,在该案件中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涉案船舶在南方运货且该船的海上船舶检验证书将于2016年12月15日到期,涉案船舶需在返航并进行年检后方能交船,因具体交船日期尚不确定,故该《光船租赁合同》中租船日期的月、日处为空白。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而船舶证书齐全是船舶适航的条件之一。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交还船的确切时间和具体地点双方均须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由此可以得出,船舶出租人作为掌握船舶信息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将船舶何时具备适航条件并予以交船的现况切实通知出租人,否则视为是未能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海事海商律师认为】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条款中已经约定了关于交船的通知问题,条款比较明显,这给降低了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编者认为,即使是没有这样的条款,从行业习惯上来看,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也是应该有的。 【法律依据】 这个法律依据主要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 “对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海事海商律师总结】 基于这两个规定,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履行交船义务,但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出租人理应在承租人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之后告知承租人已经妥善备好船舶,而这种做法也是有利于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所以出租人的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是完全成立的。不过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是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更为明确的约定,承租人也要尽可能的向出租人明确交船的时间,否则不要轻易的签订合同,以免因无法及时获得船舶而给自己带来损失。及时发生相应的问题,也有合同的相关约定作为明确的依据,避免产生争议。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3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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