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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垂涎刘素琴合法财产、合谋黑打的官员们,该当何罪?
释义
    昨天,刘素琴案去黑,刘素琴的刑期从一审判决的二十年降为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也改判为“罚金十九万元”。刘素琴等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们近四年来也终于可以缓口气。如此高调黑打的错案,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之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数年中,想来不是仅有的一个特例,如此操作的黑打案件可能还有不少。期待全国扫黑办及最高司法机关能够予以重视并以适当的方式迅速启动核查,纠正其中的错案、冤案,还当事人以清白,确保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图片中的会议记录,回顾一下刘素琴案副卷中隐藏的罪恶:
    
    
    
    2020年7月23日,在某高院九楼会议室,刘素琴案一审审判长、某旗法院副院长徐某某汇报案情时称:“赛罕以涉恶侦查,据说不满意,移送通辽公安侦查,以涉黑移送,涉黑的四特征不明显。关于人员,应该10人以上,有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强拆行为不认为是构成强迫交易”;某高院云庭长称“最终目的是财产”。对这段话分析如下:
    (1)赛罕区公安分局以涉恶对刘素琴案侦查,引起了某个或者某些领导的不满,应该是心怀不满的领导将该案移送通辽公安侦查。这样的做法,在扫黑除恶中有一定的普遍性。干预案件管辖的领导应该涉嫌滥用职权。
    (2)徐某某不仅是某旗法院的副院长,还是刘素琴案一审的审判长,他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应当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上述会议记录显示,徐某某的意见是“刘素琴案涉黑的四个特征不明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应该10人以上,并且要有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而从刘素琴案二审判决分析,除了刘素琴及其儿子刘长征外,其余四位上诉人和四位原审被告人均被宣告无罪,这些人员显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更不是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为了认定刘素琴案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要先将八名无罪的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以及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要求:“‘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年<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这两个纪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相信徐某某副院长和其他参与刘素琴案件办理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领导们,都应该烂熟于心,涉黑的四个特征不明显的,显然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后面的会议记录显示,把刘素琴案办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是为了没收刘素琴的财产,是为了让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立功,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同时,这就具有了徇私的事实。《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刘素琴案一审判决了强迫交易罪。刘素琴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领导中,应当有人涉嫌徇私枉法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3)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不是最终目的。刑事案件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公正量刑,惩罚犯罪,并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云庭长作为代表某高院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其意见对刘素琴案件的办理有重要影响,其“最终目的是财产”的办案要求,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这一滥用职权行为,对刘素琴案件最终被错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直接影响。
    
    2020年9月1日某中院七楼会议室,某中院刘某某院长:“本案确实先天不足”;某中院础某庭长:“量刑适当,否则不像黑”。对该记录分析如下:
    (1)刘某某院长所称“本案先天不足”应当结合笔录的整体内容进行分析,如果所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依据的先天不足,则刘某某院长是明知刘素琴案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强行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的故意明显。
    (2)刑事案件的办理,准确定罪是公正量刑的基础,先定罪,在定罪的基础上再量刑,是最为基本的办案步骤。础某庭长以量刑结果去印证法院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明显是枉法裁判。
    
    2020年6月28日某中院七楼会议室,王市长、公安局局长称:“此案特殊,涉黑特征不是很明显”。
    上述会议笔录的部分内容显示,某旗法院、某市中院、某高院和某市公安局以及检察院公诉人员等办案人员及领导,基本上都认识到了刘素琴案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为了追缴、没收刘素琴的合法财产,为了在扫黑除恶中立功、受奖,故意、强行将刘素琴等人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还包括了八名被二审判决宣告无罪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本应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公、检、法三机关和旗法院、市中院、自治区高院三级法院,默契合谋,互相配合,利用手中职权堂而皇之地将本不涉黑的刘素琴案打造成了可以追缴、没收上亿资产的涉黑大案、要案。这难免让社会公众产生这样的疑问:扫黑除恶以来,还有没有其他民营企业家,也是被这种方式“涉黑”而身受重刑,个人多年辛苦积累的合法资产被追缴、没收的?
    刘素琴案的办案人员和领导,对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这样的滥用和枉法裁判,不仅严重侵害了案件当事人刘素琴等人的合法权益,使刘素琴一审蒙受了本不应承担的涉黑罪名和二十年重刑以及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使八名无罪的被告人长期被羁押,更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形象。
    刘素琴案二审判决书已经生效,多个司法机关多位办案人员及领导,人为合谋滥用司法职权“黑”打出一个刘素琴涉黑错案,这样的“黑”打行为已经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参与此案“黑”打的责任人员,是追究他们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了。让我们拭目以待!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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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