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流程? |
| 释义 |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三、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三、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具有社会事业的特点,其宗旨是追求不同范围、程度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这一性质体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宗旨上,也体现在其财务管理与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 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个体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依法成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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