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 停车位 的归属问题。 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 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 购房 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 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 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