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102期 供应链出口退税业务的函调及无法退税的责任分配 |
释义 | 一、基 本 案 情 A供应链公司主要从事代理采购、代理进出口、退税业务。2013年,A供应链公司受C公司(即实际出口企业)的委托,向其指定供应商B公司采购一批服饰用于出口,但AB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就出口退税争议问题进行约定。 2015年8月,某保税区国税局根据某市国家税务局的调查函,向市国税局发送《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经查B公司无生产能力、原材料及委托加工环节存在货物流异常,该局对B公司2013年发生的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2015年10月,某市国税局向A供应链公司发出《涉税事项告知书》:“因出口退税预警工作(异常供货企业预警数据),对你公司办理的退税金额共100万元的出口货物进行发函调查后,发现你公司出口货物的供货业务存在疑点(委托加工存在疑点)。” 后B公司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三向A供应链公司出具保函一份,载明:倘若函调(附编号)未能顺利通过,预计将产生人民币100万元的退税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具体款项由B公司给付A供应链公司,再由A供应链公司上缴到国税;张三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某市国税局向A供应链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退缴出口退税款100万元;A供应链公司随即退缴了上述款项。随后A供应链公司诉至法院,诉请B公司赔偿其100万元及利息损失,诉请张三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交了完税凭证及税局出具的证明文书等证据材料。 二、法 院 判 决 支持A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 师 评 议 1.供应链出口退税业务函调 在供应链出口服务中,核心业务环节就是代理出口退税。虽然是由供应链公司直接对接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员,但退税业务需要考察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所以实际出口企业及其下级供货商需要提供完整的交易单证进行配合,供应链公司才能据此向退税机关交代清楚出口交易的流程进而完成出口退税,退税款最终退至实际出口企业。 退税机关在核验出口业务真实性时,如发现有可疑信息,有权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复函机关)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出口货物加工、生产等环节。函调程序的核心目的是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2.无法退税的责任分配 复函机关作出的调查结果可能是“供货企业地址查无此处”、“生产能力明显不符”、“实际生产数据与单证不符”等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是:实际出口企业(如本案C公司)及其下级供货商(如本案B公司)对函调程序的不了解、不配合,或者以回函作为提出其他要求的筹码,进而无法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材料,最终导致无法正常回复函调、无法退税。 针对异常的复函结果,退税机关会做出:不得办理出口退税或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或直接导致供应链公司垫付的税款则无法退回);对于已经退税的,退税机关也会要求供应链公司返纳退税款。此时,各方最核心的矛盾就转向,无法退税的风险到底应由供应链企业、实际出口企业及其下级供货商中的哪一方来承担呢? 成 功 律 师 提 示 (1)在司法实务中,这类纠纷的风险承担分配问题非常复杂,但是基本思路是“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则可能存在即便证据充分,法院也很难支持供应链公司向实际出口企业或其下游供应商追索出口退税款的风险”。 本案,法院之所以最终支持了A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于函调结果直接载明了无法退税的直接原因是 “B公司无生产能力,原材料及委托加工关节存在货物流异常”,而且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三事后及时向A供应链企业出具了《保函》。 假设函调结果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或者B公司事后并未出具保函呢?这个案件的走向就存在多种可能性了。 (2)建议广大供应链企业:务必重视各类配套合同中的退税责任的风险分配条款,如 “保证开具的发票合法有效,满足出口退税要求”、“保证及时有效回复函调”、“若因函调无法通过,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等,以其未来若发生争议时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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