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回事 |
释义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分为几种情形,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单方面解除(包括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等。所谓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或情况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而不得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以被视为一种“被迫解除”: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被迫解除,最好等到次月应发工资的期限单位未发放,并与之协商后仍旧未发放的情况下,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更为稳妥。 用人单位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使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违背真实意愿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未按照法定程序减员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指使、强迫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迫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是因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的“被迫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在有些情况下,提前通知的时间长度有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用人单位也可能因特定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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