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孩儿在学校受侵害,学校或者造成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