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小三儿子继承权的问题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也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小三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有哪些 1、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之中明确的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一定的继承财产的权利的话,那么非婚生子女就按照遗嘱的内容来进行继承指定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的话,那么则按照第一继承人的顺序平均分割被继承人所留下的遗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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