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侵犯著作权 的法律责任,根据 侵权行为 及侵权后果的不同包括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针对 著作权 的侵权行为,法律对侵权人施加的首要目标便是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这是侵权人要承担的首要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影响了著作权人的信誉,仅仅是停止侵害,无法补偿权利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因此,侵权人应当作出行动,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且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侵犯著作权将会权利人带来财产损失,所以,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 著作权法 》第48条,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额 =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 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 ;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赔偿额≤500000元。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般而言,赔偿损失针对的是有过错的侵权人,而无过错的侵权人停止侵害就可以了,不需要赔偿损失。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无过错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润,那么,他应当将所获利润返还给著作权人。 二、行政责任 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著作法侵权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和19条。其表现形式为: 1、处罚主体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2、处罚设施为: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等 行政处罚 。 三、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定程度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对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其量刑基准是: 《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1、违法所得≥30000,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 有期徒刑 ≤3年,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严重情节是指: ① 非法经营 数额≥50000; 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1000; ③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违法所得≥150000,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3年≤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①非法经营数额≥202100; 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5000; 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一个作品或者说明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