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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土地经营承包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释义
    

法律主观: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2、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或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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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