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高*贷的认定与表现形式: 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倍即构成高*贷; 计算复利中,利率超过四倍为高*贷,否则不属于高*贷; 借款时先扣除利息,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被禁止; 已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 高*贷的认定与借条有效性: 高*贷利率超过四倍的部分无效; 借条中超过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 四倍以内的利息仍然有效; 民间借贷合法,但高*贷借条仅部分无效。 法律分析 什么情况下认定为高*贷 1、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贷。 2、计算复利是一种高*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贷利息,在法院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认定为高*贷的情形有哪些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贷行为。其他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复利计算、预先扣息、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等等。 2、高*贷借条是否有效: 高*贷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借贷门槛较高、手续复杂,而对于出借人来说银行利息过低没有投资机会,以高息放贷为表现的民间借贷逐渐兴起。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结语 高*贷的认定标准包括借贷利率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四倍、计算复利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支持、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等。高*贷借条的有效性取决于利息是否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但在四倍以内的利息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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