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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什么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释义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特殊时期期间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休息和调整时间,减轻工作负担,以便她们能够调整身体和心理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科学分析评估男女现实差异,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以此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女职工享以下特殊权益:
    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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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6: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