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平等就业权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均指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章进一步明确,不得对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特殊岗位除外)及农村进城务工者设置歧视性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依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对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置年龄、学历、身高、长相、工作经验、人脉资源等其他的限制,是否属于就业歧视,在目前的法律中并无明确界定。法官对于某项限制是否合法合理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往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设置该限制条件的必要性,且为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是否符合特定行业或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并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