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有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特殊原因包括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违约责任有: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