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案件不能和解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包括: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的案件; (2)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3)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5)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6)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等; (7)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8)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的结案的其他案件。 一、物权确认之诉能否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在物权确认之诉中,物权权利人是唯一的,若允许案件原、被告调解,则可能有些恶意诉讼的案件损害第三人,则物权权利人的利益,故根据案件性质属于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也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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