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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新规定,实际刑期不得少于15年
释义
    死缓减刑后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
    该《规定》明确: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2、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3、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4、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明确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的刑期和间隔
    《规定》还明确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的刑期和间隔:
    1、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2、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职务犯罪等罪犯在减刑方面做从严规定
    这份新出台的《规定》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
    对刑罚规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动罪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犯、再犯等等,应该从严的,主观恶性大的,需要更长时间来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这类罪犯,《规定》也明确了该严就得从严,而对一些重刑犯不能假释的,也重申了法律规定。
    对未成年、老年罪犯等在假释上可适当从宽
    这次新公布的《规定》还倡导扩大假释适用,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二是对特定罪犯,要求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
    在假释上可适当从宽的特定罪犯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从宽掌握。
    罪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不履行的从严适用减刑
    这次公布的《规定》还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
    《规定》明确,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则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增加规定法院交付执行时应一并移送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增加规定罪犯对刑罚执行中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增加规定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就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向原执行法院进行核实,还增加规定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协助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对此,最高法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而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遏制“花钱买减刑”“以权赎身”。
    据了解,近年来,在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方面,最高法院陆续发布了减刑、假释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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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8: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