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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分股东股权被冻结时,公司不能进行增资扩股。
释义
    裁判要旨
    案情摘要:
    原告焦印丁系许道上的债权人,许道上系声威公司股东,持有5%股权。焦印丁于2015年4月14日向法院申请冻结上述股权,法院裁定予以冻结,并送达铜川市工商局,要求该局予以协助。
    后声威公司申请进行增资扩股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铜川市工商局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受理申请并予以核准。原告焦印丁认为工商局的行为致使被冻结股权贬值,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印丁。
    原审第三人:许道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焦印丁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许道上持有的声威公司5%的股权或两被申请人许道上、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铜中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许道上持有的声威公司5%的股权,该裁定已于当日送达铜川市工商局,并要求该局予以协助。铜川市工商局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受理声威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
    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受理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注册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原告焦印丁是本案第三人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许道上的债权人,许道上所持有关铜川声威建材有限公司5%股权,已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第三人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注册登记行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注册登记行为,改变了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保全许道上5%股权的协助执行要求,且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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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9: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