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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宣传投诉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释义
    虚假宣传投诉的解决途径及虚假宣传的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选择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虚假宣传投诉。虚假宣传内容包括商品特征、原料、来源、价格、企业历史等,常涉及商品特征夸大、原料虚假、产地欺诈、价格引诱、企业历史夸张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用于禁止这种欺诈行为。
    法律分析
    一、虚假宣传投诉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五种,这五种途径任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虚假宣传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一般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产地、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况,虚假广告内容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涉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状况,虚假宣传经常涉及的内容有:
    (一)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诈广告经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经过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二)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
    (三)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要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对于驰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凡是以明确表示一个特定地理概念的广告称之为直接产地广告。如果广告里没有明确表示一个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费者通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知道有关商品的产地,这种广告即称为间接产地广告。
    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都关系到商品的声誉,所以不正当竞争者常常拿假冒优质商品产地做广告诈欺消费者,有些劣质商品虽没有假冒他人的商标而不受商标法的禁止,但却假冒名牌商品的产地来迷惑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这种欺诈行为。由此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起到的作用有时商标法是无法代替的。
    (四)商品的价格在广告中任意变换,借以招来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或服务)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价格(或收费)暴露出来,他们即便在广告中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这种引诱价格形式很多。
    (五)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例如,在广告中给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实际只有数十年历史。这可以作为广告所涉及的内容,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大力夸张,以蒙骗顾客,还有虚假的还本销售,谎称免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结语
    虚假宣传投诉的解决途径有五种: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虚假宣传内容包括商品特征、原料、来源、价格、企业历史及规模等。虚假广告常夸大商品特征、美化原料、欺诈产地、引诱价格等,消费者应保持警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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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