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施工延误工期可否索赔 |
释义 | 对于重新施工延误工期的行为可以申请索赔。承包人应当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对承包人的索赔申请进行审核,认可该项索赔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承包人作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一、根据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工期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二、承包人是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承包人是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依据实际情况来看。当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原因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和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应口头报告或联系发包人,而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延误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工期延误的其他证据。发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延误不是承包人造成的,避免承包人对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索赔的费用 施工索赔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人工费,指完成本分工作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第二,材料费,指超过计划所需材料数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用;第三,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因为需要完成额外工程而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第四,分包费用,包括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费用需要按实际情况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第五,工地管理费,包括施工单位由于需要完成额外增加的工程、索赔工作和工期延长过程中的工地管理费;第六,利息,指未按规定日期结算利息、因为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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