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有:
 1、非法挪用公司资金;
 2、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违反约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5、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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