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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完善
释义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完善
    留置权的产生与存在并不仅仅在于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同时也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只要留置权人能够确认所留置的动产确为债务人所客观占有,就没有必要关注和审查其是否为债务人所有。试想,某一修理自行车的修车工,如果对其所留置的自行车不能优先受偿,那他所付出的劳动就只能得到“悬而未决”的回报,对他来说这实在是不公平。况且,留置权的标的与动产质权同为动产,两者性质类似,因此说留置权也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所以,承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占有的公信力。
    《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只规定债权人占有的为“债务人的财产”,并没有规定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债权人占有的认为是债务人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财产也应包括在内。确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和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当然在实践中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债权人不知的事实状态为限。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权。留置权具有对抗其他物权的效力,对留置物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得以其权利对抗善意的留置权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从上述的分析可知,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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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