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最高院案例:父亲生前投资民办学校形成的财产权益能被继承吗?
释义
    编者说:
    【最高院案例】
    裁判要旨
    案情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该案的被继承人刘某丁用夫妻共同财产创办了涉案学校,并对涉案学校进行了投资、管理,为此被继承人刘某丁作为学校的出资人享有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为此,刘某丁作为学校的出资人享有得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一半份额首先应当分给其配偶即本案的原告杨某享有权益,其余的一半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刘某丁生前并未留有其它形式的遗嘱、遗赠等处分其个人遗产的行为,故其个人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予以继承。杨某、刘某乙、刘某丙、刘利岩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刘某丁的个人遗产各自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一、刘某丁于2002年1月13日病逝,此前调整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为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第四十三条规定,“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教育进行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个人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上述条款均没有关于禁止民办学校的投资人就其个人对学校的投入享有财产权益的规定。而且,根据此条例施行前吉林农工党和吉林省中医药培训学院于1993年1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的约定,“办学经费由学院自筹,院长个人投入归个人所有”。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丁对其个人生前投入到某学院的财产享有权益,并无不当。二、……。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吉林农工党和吉林省中医药培训学院于1993年1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中“院长个人投入归个人所有”的约定,民办教育机构的出资人是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某学院2005年的章程中虽然规定“学院出资人不要求回报”,但由于出资人刘某丁已经于2002年1月13日病逝,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规定是基于刘某丁本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不能依照该规定而推定出资人刘某丁生前不要求合理回报。其余两份章程中虽然未明确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取得回报的比例,但上诉人刘某甲以此主张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并以某学院“未履行过法律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5 19: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