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的遗嘱是无效遗嘱,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
释义 |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时候,除非是自书遗嘱,其他类型的遗嘱一般是需要遗嘱见证人的。遗嘱见证人是指在被继承人订立遗嘱之时全程见证订立遗嘱的过程的人。遗嘱见证人至少需要两人,在公证遗嘱时依然需要两个以上人员的见证,虽然此时不叫作见证人而称为公证人员,其实起的作用依然是对遗嘱订立全程的见证作用。 根据《民法典》及之前的继承法律法规的规定,遗嘱的见证人也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担任的,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那么,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是指哪些人呢? 这个问题其实民法典包括之前的继承法都没有明确地规定,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列举了一些属于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对遗嘱进行见证的人。 有利害关系指的是遗嘱的内容与其有有利的或者不利的关系的人。一个人只要他与遗嘱的内容,包括遗嘱的受益人、遗嘱内遗产的处理、遗嘱内债务的处理,有利益纠葛关系,这个人就属于本遗嘱订立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对本遗嘱的订立进行见证。当然,如果其他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内容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则该人可以作为其他遗嘱订立时的见证人。 因此,可以说遗嘱订立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对某一个具体的遗嘱订立过程而言的,一个人在订立这个遗嘱时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但是可以在另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订立中作为见证人见证遗嘱订立的过程。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及之前有关继承法的解释中列举的属于有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包括: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需要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偿还对其的债务,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债务人时他得到的财产越多,就具有越高的偿债能力,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有使继承人、受遗赠人财富增加的动机。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作为见证人是不合适的。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由于欠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他作为见证人时可能受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控制,从而使遗嘱的内容倾向于对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 并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也有让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财产增加的动机。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从其他地方得到财产后,可能就不再急迫地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了,有可能使债务的履行时间变长,从而使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得到期限利益。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也不适合充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遗嘱订立过程的见证人。 3、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与其有着天然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要么是正向的希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财产增加的关系,也可能是反向地希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遗产减少的关系。因此,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不应当作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遗嘱订立的见证人。 对于合伙人的理解,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合伙人只是指共同设立合伙企业的人。此处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可能是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只要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在合伙从事经营、生产的,都认为是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另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也应当认为是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就是说,此处的合伙人可以扩大理解为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极高的人和性,属于利害关系人,不适合担任涉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利益的遗嘱的见证人。 当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如果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不应当被认为双方之间有利害关系。就是说,此时与继承人、受益者个人同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遗嘱订立的见证工作。 此外,还应当有其他一些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法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在个案中应当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是否属于有关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订立时的利害关系人,法律就没有明确地规定。有待于今后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对此类的人到底是否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更好地解决遗嘱订立时的见证人的选择及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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