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无票的不干 ; 二、工作任务、危险点不清楚的不干 ; 三、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的不干 ; 四、超出作业范围未经审批的不干 ; 五、未在接地保护范围内的不干 ; 六、现场安全措施布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干 ; 七、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不牢固的不干 ; 八、高处作业防坠落措施不完善的不干 ; 九、有限空间内气体含量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干 ; 十、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在现场的不干。 可作为电网企业一线职工安全日和安全月等专题安全学习活动的材料,也可以作为外来施工队伍安全培训的教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