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纠纷 |
释义 | 案情回顾: 郑老太太的老伴王老先生与2012年去世。他们有三个儿子,及王大、王二、王小。王老先生去世后郑老太太一直与大儿子王大一起生活。2013年房改时,郑老太太的单位以成本价将公有房屋出售给职工,郑老太太让王大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郑老太太。之后郑老太太给大儿子王大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位于某处的房产,在自己去世后,该财产由大儿子王大继承,并作了公证。2021年郑老太太死亡,大儿子在料理完丧事半年后,拿着母亲的遗嘱及其他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其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王大就请他的两个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遭到王二的拒绝,王二认为自己对该房子也有继承权。至此王大一直未能将母亲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于是2022年王大将房屋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房屋管理部门将房屋按遗嘱继承过户到王大名下。 法院判决:经调查, 郑老太太的丈夫王老先生在2012年已经去世,郑老太太是2013年从其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因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郑老太太用遗嘱的形式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交其大儿子王大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21年郑老太太死亡时该遗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儿子王大享有该房屋的全部继承权。判令房屋管理部门即日将给王大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律师点评: 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越来越多,当这部分产权人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就会引起千家万户的极大关注。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然属于郑老太太个人所有,因此遗嘱是有效遗嘱。 王大的权益是:1、可以就此问题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机关提出行政复议。2、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维护其合法权益。 王大选择了起诉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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