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保全方式: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2、撤销权是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行为的权利。人民法院一旦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罚将无效。债务人处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对撤销权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